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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西省政治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省从事政治学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从事政治工作的实际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推动学术交流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组织会员对政治学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为推动山西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制定本会政治学科研规划,组织和推动会员分工合作,开展多形式、多向度的科研工作。

第六条  举行政治学的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和学术情报交流会,组织会员进行多种专题调查研究、参观和其他学术活动。

第七条  与省、市各有关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政治工作部门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交换资料,组织合作,提供咨询,开展多种类型的研究活动。

第八条  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普及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组织编译政治学研究资料,主办学会的会刊、通讯、网站,向报刊和出版社推荐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举办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

第十条  本会是中国政治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参与其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  凡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或从事实际政治工作,热心政治学研究,并且具有一定研究能力,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个人申请入会者,由会员一人介绍,团体申请入会者,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并写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介绍新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2、积极向本会提供研究工作情况、调查报告、资料和科研成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支持本会的工作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5、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但需向常务理事会声明。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为本会理事候选人,由协商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会理事会召集。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本会科研工作五年规划;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推举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5、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决定增补或撤销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3、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2、决定和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3、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接受会员的退会声明;

4决定增补或撤销个别理事、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并报请理事会议追认;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学术活动;

6、决定召开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约请相关人员参加,随时研究和决定学会的重要问题。

学会顾问由学术造诣深、社会影响大、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担任,参加会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均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会议商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少量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作为本会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之下,承办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并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本会依法申请成立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确定一位副会长分管,按协议约定,妥善处理学会与鉴定所之间的关系,支持其依法办事,独立运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省财政拨付政治学会的经费;

2、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交付学会的费用;

3、会员交纳的会费;

4、其他社会性科研项目资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和事业发展之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依法严格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2号。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政治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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